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这些年,正在慢慢进入深水区,早些年更多关注的是信托如何设立、财产如何装入、风险如何隔离,而随着越来越多家族信托进入存续期,一些此前停留在理论层面的问题,也开始逐步浮现。

例如: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设立时配偶为信托受益人之一。数年后,双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已经完成,双方各自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原配的受益人资格。

那么问题来了:受托人能否照办?如果受托人照办,原配又是否存在救济空间?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其背后涉及信托法、婚姻家事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维度的交叉。

家族信托的深层挑战:离婚背景下受益资格争议解析

一、首先要回到信托文件本身

信托关系独立于婚姻关系,离婚并不当然导致信托终止,也不当然导致受益人资格消灭,因此,受托人应如何处理,首先仍然需要回到信托文件本身。

例如:是否允许修改受益人安排?委托人是否保留受益人调整权?相关权利是否存在限制?这些问题决定了受托人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是否具有执行依据。

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那么问题相对简单,原配对这部分财产本就不享有任何权益,所以,委托人后续基于信托文件约定变更信托受益人,在合理性上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基础。

但是,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情况显然更加复杂,委托人在取得配偶同意设立信托后,又要求取消其受益人资格,此种情形下相关利益应当如何评价,值得进一步讨论。

二、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场景下,配偶签字究竟意味着什么?

目前实践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都会要求配偶签署相关确认文件,内容通常包括:同意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确认知悉信托文件安排、放弃未来针对信托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等。

从受托人角度而言,这些文件构成重要的风险隔离措施,但是,如果未来出现前述情形,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配偶当初签署相关文件时,是否真正理解并接受未来可能被单方面取消受益人资格这一后果?

进一步说:

(1)如果信托文件明确赋予委托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2)如果相关风险提示仅停留于格式化、概括性表述,而未对该等重大后果进行重点提示,又应如何评价?

(3)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明确赋予委托人单方面直接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是否可以配合委托人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

(4)如果信托文件中明确了不可变更/修改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达成一致并删除该条款?

这些问题在实务中似乎并未得到充分讨论。

三、值得关注的,或许不仅仅是信托文件

如果仅从信托法律关系角度观察,上述问题或许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往往并非孤立事件。

很多时候,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方案,本质上是整体利益平衡后的结果,例如:一方保留企业控制权、一方保留部分房产、一方获得现金补偿,而信托受益权继续保留。

这些安排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如果存在,那么信托受益权被取消之后,是否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

进一步说: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事实上已经将信托利益纳入整体考量,那么后续受益人资格变化是否仍然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托问题?

这是一个颇有意思的话题,实务中,离婚协议未必会对白纸黑字写明“某项财产让渡系基于继续享有信托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于双方整体谈判和利益交换过程之中。

四、原配的利益保护,应当从哪里寻找依据?

从实务角度看,我更感兴趣的并非受托人能否执行变更指令,毕竟不同信托文件、不同业务模式、不同内部规则之下,各家机构都可能有自己的处理尺度。

更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原配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其主张救济的权利基础究竟来自哪里?

来自信托文件?

来自共同财产处分行为?

来自离婚财产分割安排?

还是来自其他法律关系?

尤其是在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场景下,相关问题可能远比表面看到的更加复杂。

结语

随着家族信托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未来真正值得关注的争议,或许更多发生在信托设立之后,离婚、再婚、受益人冲突、控制权调整、代际利益分配……这些问题都可能对既有安排产生冲击,而离婚后取消原配受益人资格,或许只是其中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