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中国和新加坡司法合作重要事件

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且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当属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第24次会议在纽约通过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于1986年8月21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新加坡于1986年7月21日加入,并将《纽约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仲裁(外国裁决)法令》,于1986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年4月28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上述司法协助条约不包括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由中国最高院院长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中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和新加坡同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中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不存在新加坡法律下不予执行的情形,在新加坡得到执行并非难事。

在新加坡,外国仲裁裁决可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执行,或以《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为“IAA”)第19条下,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相同的申请法院准许方式得到执行(IAA第29条第1款)。

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申请人(胜诉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第34条第14款法院规则2021年版),法院作出准许执行仲裁裁决的指令;

申请人将许可执行的指令送达至被申请人(败诉方),此项送达由申请人(胜诉方)完成,而非法院;

被申请人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可以申请撤销该命令(如送达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址,法院可另行决定合适的期间)。如果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或《纽约公约》,被申请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启动诉讼,质疑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申请撤销命令),仲裁裁决将得到执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可以通过扣押和出售令(实物资产)或扣押令(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另: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临时措施,程序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相同。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注意事项

一、管辖法院

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新加坡高等法院(Singapore High Court)。

二、申请时效

根据新加坡《时效法》Limitation Act(第163章)第6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在该外国仲裁裁决作出后的6年内提出。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提交文件

外国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英文译本。

各方主体信息,以及对被申请执行人在何种程度上未履行仲裁裁决的说明。

四、财产保全

同中国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样,在新加坡,如果有确凿(strong)的证据表明,裁决债务人正通过处置其资产来逃避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该种临时救济包括作出针对裁决债务人处理其资产的禁令(injunction)等。

五、第三方资助机制(third-party funding)

新加坡认可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第三方资助机制,实践中,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也可适用。如果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资金支持,由第三方出资者与申请人签订合同,而无需经法院批准。

六、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纽约公约》中除了规定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以外,也列举了执行地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承认或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有违执行地所在国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那么,该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裁决。《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从而造就不同的公共政策。

在新加坡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即援引公共政策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门槛是非常高的。它通常被定义为“震惊良心”或违背最基本的道德与正义(shocks the conscience or violates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如果以基于公共政策为由来拒绝裁决的执行,那么,该裁决必须涉及重大不公,执行该裁决将严重挑战法院的良知,或有悖于最基本的公义和道德原则,例如该裁决是以欺诈或腐败等违法手段获得的。

律师提示

新加坡作为国际上出名的“仲裁友好地”,其法院非常支持仲裁这种纠纷排解机制以及仲裁参与方的自主权,也很尊重仲裁庭的专业判断,对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不会轻易地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以,交易者如果在新加坡有财产,应当注意新加坡法院的这一倾向,尽量在仲裁程序中全力以赴,避免裁决结果不利于自己,且在新加坡予以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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