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及核准子信托的所得税

2020年6月24日,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推出了最新的第七版《房地产投资信托及核准子信托的所得税处理指南》小编就带大家简要的了解一下。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会在若干条件下,就受托人分配的指定收入给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务透明度待遇。指定收入不会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受托人手中征税,只会在单位持有人手中征税,如果单位持有人获得特别豁免缴税,亦可以免征税。

小编将通过下面四个方面详细阐述:

  • 税务透明度处理;

  • 受托人的税务处理;

  • 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配的预扣税;

  • 单位持有人的税务待遇

税务透明度处理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3(2)条,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可同意不向信托受托人收取任何税款,并要求受益人就从受托人处收取的分配征税。

拟议或者新成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经理或其保荐人只需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提交申请表,即可申请税务透明度处理。

税务透明度处理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受托人在受托人所得收入的同年,将其应课税收入的至少90%分派给单位持有人。为避免产生疑问,本条件下的收入是指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3(2A)条可给予透明度待遇的指明收入;

b.受托人和经理共同承诺遵守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5G条和电子税务指南附件2所载的条件。

受托人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对其收入按现行公司税率征税。在适用税务透明度待遇的情况下,分配给单位持有人的指定收入将不会在受托人手中征税。

受托人对下列不符合税务透明度待遇的收入征税:

a.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得的指定收入,但没有在所得收入的同年分配给单位持有人;

b.指明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出售任何投资如不动产、股份等所得的收益,而该等收益经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确定为应课税收入收益。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否买卖不动产或股份是一个事实问题。受托人可以将处置任何不动产或股份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单位持有人,而无需通过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确认关于收益性质及其应课税性。如果处置任何投资的收益属于收入性质,受托人将有责任就收入收益所作的评估征税。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不会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认可次级信托的受托人的次级信托层面纳税的收入中进行的任何分配征税。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托人随后将该等分配给其单位持有人,该等分配也不会在单位持有人手中征税。

受托人可以现金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内的单位分配指定收入。

对于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内的单位进行的分配,受托人必须在提交报税表时以书面确认在有关期间进行的分配已符合以下条件:

a.分配是在2012年4月1日或之后从指定收入中进行的,分配是在受托人获得收入的同一年进行的;

b.在进行分配前,受托人已向所有接受分配的单位持有人提供选择,以现金或房地产投资信托中的单位接受分配;

c.受托人在分配日期有足够的现金,以证明它本可以完全以现金进行分配,但没有选择现金分配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的单位分配给单位持有人。

这种单位中的分配将在单位持有人手中征税,就像他们收到现金分配一样,除非他们获得特别征税豁免。

滚动收入调整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能未能根据其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原因是每单位分配的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分红。例如,具有100%分配政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因这种四舍五入而只能分配99%。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允许这种四舍五入差额加入或从受托人的应课税指定收入/免税收入中扣除,以供下次分配。

这种安排被称为“滚动收入调整”,具有以下特征:

a.分配不足并不重要;

b.预计不会有重大问题导致延误与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达成共识;

c.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保留在有需要时检讨有关安排的权利。

在符合税务透明度处理的条件下,受托人须将其应课税指定收入的至少90%分配给单位持有人。然而,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计算的应课税指定收入可能不同于受托人为分配目的而确定的收入。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允许在将两者的差异计入下一次分配的滚动收入。

免税收入

如果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计算的免税收入与受托人为分配目的而厘定的收入不同,则该差额须计入免税收入的下一次分配的滚动收入。

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的预扣税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5G条的预扣税规定适用于向非居民非个人单位持有人进行的分配。除向符合资格的非居民非个人单位持有人进行的分配外,受托人须按现行公司税率从分配总额中扣除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新加坡税务司长的调整,新加坡税务司长可以对争议金额征税,并发出评估通知书,以便及时解决争议。

这个预扣税不是最终税。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核准子信托基金的所得税处理

个人单位持有者。在2005年2月18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以10%的税率扣除的税款为最终税款。

10%的预扣税率也将适用于在2019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向合格非居民基金进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分配。

单位持有人的税务处理

分配是否在单位持有人手中征税,将取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配所得的收入类型和单位持有人的类型。

分配的类型

单位持有人可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获得以下分配:

a.给予税务透明度待遇的特定收入;

b.已对受托人征税的收入;

c.不征税收入/收据;

d.营业现金流量、未变现收入等非收入。

总结

请参考下面的表格查看给予税务透明度处理的指定收入分配

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及核准子信托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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