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局对EB5的I-526E审查过程中,资金来源的问题一直是EB5申请中的一大高风险点。近年来,移民局的审核标准有不断变严的趋势,往往对申请人的举证标准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
根据我们的经验,造成I-526E被拒、补件(RFE)或拒绝意向函(NOID)最普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 间接来源的证明。例如,直接资金来源是卖房款,RFE/NOID中,移民局往往会要求提供详细的材料说明当初购房的来源,比如需要提供详细的银行流水证明到买房前的工资积累和留存足以覆盖当初的购房款。然而,如果购房时间较早,申请人通常难以提供移民局要求的完整银行流水等材料。
2. 大陆申请人私人换/汇(以下简称”HH”)。这里所说的HH,不是指找多个HH人,每个人换5万美元(俗称“蚂蚁banjia”),而是指找1-3位居住在境外的第三人,给第三人转确定了资金来源的人民币,而第三人将等值美元转给申请人境外收款账户。在这种HH方式下,由于资金链存在断裂,移民局通常会以审核资金来源提供者的标准来审核第三方HH人,要求提供详细的材料证明其美元资金来源。但以HH人的角度,往往因隐私顾虑不愿提供详尽材料证明资金来源。
最近的两起联邦法院判决——Zhou v. Noem和Battineni v. Mayorkas,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反驳移民局过度审查的有力依据。
1)Battineni v. Mayorkas
2024年10月翻案的一起案件,Battineni v. Mayorkas一案确立了移民局对于间接来源的审核标准。
此案中,两位印度申请人分别在2016年递交I-526申请,其中一位申请人向一位个人借款4万美元,用于创办一家企业,并通过卖掉该企业的所得进行EB-5投资。两个申请人的I-526在RFE后被拒,原因是移民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银行对账单证明最初用于创立公司的4万美元借款的资金来源。
法院最终驳回了移民局的决定,理由是:EB5相关法规从未要求申请人或其出借人必须提供每一笔收入的完整银行记录,也未要求对资金进行“逐笔溯源”(“trace every penny”)。法院指出,移民局对于资金来源的审核重心是资金的直接来源,而不是间接来源 (“[…] the regulations strongly suggests that the inquiry is intended to focus solely on a petitioner’s 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 not an individual’s or entity’s source of funds at some earlier point in time.”)。对于间接来源,只要能够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该借款人具备合法收入来源,例如工资收入、雇员身份等即可。
2)Zhou v. Noem
另一起最近翻案的联邦法院案例,Zhou v. Noem一案中,法院则基于Battineni进一步确立了移民局对于第三方HH人的资金来源审核标准。中,EB5申请人周女士在2015年递交I-526申请,她通过其丈夫的合法收入的赠与获得人民币资金,之后通过第三人兑换为美元并投入EB-5项目。然而,USCIS在2019年以“未能证明HH人的资金来源”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
周女士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移民局的拒绝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撤销USCIS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法院引用了Battineni 的判例,明确指出,法规仅要求申请人说明自身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而未要求未参与投资的中间人或赠与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也证明资金的合法性,因此移民局基于“未能证明HH人的资金来源”为由拒绝I-526申请是对法规不正确的解释,应发回移民局重新审理(“because [the exchanger]did not invest any capital in the NCE, USCIS’sinsistence that Zhou prove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exchanger’s] assets and trace the path of his funds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tion. ”)。
律师解读
通过这两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已经明确指出移民局在资金来源审核中的过度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申请人因为间接来源和HH人资金来源的原因遭遇RFE/NOID,完全有权利依据这些判例,反驳移民局的不当决定。即使申请已被拒绝,申请人仍可通过提交Motion重审动议或上诉至联邦法院,争取案件重新审理的机会。
在此过程中,建议申请人及时寻求专业移民律师的帮助,从法律和事实的双重角度,针对移民局的质疑进行精准回应,确保I-526E的成功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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