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2/EB-3移民详解

纵观美国移民法,不难看出,绝大部份能够移民美国的人不外乎“有人”——通过亲属移民,“有才”——通过职业移民,或“有财”——通过投资移民。其中,EB-2高学位 (硕士以上)或特殊能力的专业人士移民是具有学士以上的硕士或博士学历,或相当于高等学历者(学士学历加五年工作经验);或在科教文体商方面有特别能力者的职业移民。EB-3专业技术或非技术劳工移民是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或具有两年以下工作经验的非技术劳工的职业移民。

美国EB-2/EB-3移民详解
国外风景

一、简述

EB-2具有高等学位或特殊才能的外籍专业人士;EB-3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或具有两年以下工作经验的非技术劳工,可由美国雇主为其申请移民,赴美为雇主长期工作。

EB-2优先类别每年有40,000个名额,加上第一优先中没有用完的名额;需要劳工证,需要由美国雇主提供工作(NIW国家利益豁免除外)。

EB-3优先类别每年也有40,000个名额,可另外加上该财政年度里前两类职业移民优先没有用完的数额。但是,在这40,000个名额中,分给非技术劳工移民的数额仅为10,000个,即使前两类优先类别有剩余的配额,移民法限制给非技术劳工移民的配额也不会增加。

二、申请资格

1. 具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s)

移民法分类为EB-2A,一般是指硕士或博士,或相当于高等学历者(学士加五年工作经验)。高等学历是指具有美国硕士以上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学士学位加上在此专业领域的五年工作经验,将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所谓的学历,并不仅限制于由某个单一教育机构所授予的单一学位。可以解释为于多家院校修读的多种课程加起来的相同资格。移民局规定学士学位加上五年专业工作经验可被认定相当于硕士学位。所谓的5年工作经验,可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累积计算。但如果要这样计算的话,一定要在获得学士学位后获得的经验。另外如果雇主要求该职位需要硕士学位,则不能用学士学位加五年工作经验代替。

对具有高等学历专业人才中的律师的规定

移民局规定,申请职业移民的律师必须获得法律专业的高等学位,才有资格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先。极少数人士未先获得一般的大学学士学位,即得到LL.B.法学士学位。此类人士符合职业移民第三优先中专业人士的资格,而不属于第二优先类别。

移民局还强调,从国外法律院校获得学历的外籍人士必须证明本人有资格拿到执照,在美国从事法律工作。一种普遍的证明方式即表明该外国人参加过或有资格参加居住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外籍律师即使没有拿到律师执照,也有资格以律师身份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先,只要他/她曾经获得过某些州颁发的,作为外籍法律顾问的执照。

2. 特殊能力专业人士(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移民法分类为EB-2B,即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拥有特别能力,会在全国经济、文化、或教育上对美国有帮助的优秀专业人才。特别能力是指拥有明显超出一般该领域同仁的学历以及专业经验的能力。同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中的特殊领域杰出人才相比,这一类人不仅领域范围更小,同时在所取得的成就上也更低,在名声上一般也最多具备全国性声誉。移民局要求受益人必须至少提出下面所列6项中的其中3项证明自己的特别能力:

a. 官方学术记录,证明受益人曾获得该专业领域的大学、学院或其它进修机构所颁发的学位、文凭或类似奖项;

b. 目前或先前雇主的证明书,证明受益人在其申请的职位领域内具有10年以上的全职工作经验;

c. 职业执照或证书,证明受益人有从业资格;

d. 与同领域的其它人相比,受益人享有高薪酬劳;

e. 证明为某专业协会的会员;

f. 由同行、政府单位或专业、商业协会出具证明,认同受益人在所属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

对具有特别能力的运动员的规定

移民局重新考虑了以前对运动员职业移民优先类别规定,把运动员归到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中具有特殊能力艺术类人才。 

3. 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 with Bachelor's Degree)

移民法分类为EB-3A,即拥有美国大学或外国大学所颁发的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必须经过美国的学历认证,确保达到美国大学学历标准。与H-1B可以用工作经验代替学历的不同之处在于,移民局对此类移民有特殊限制,即外籍人士不可以工作经历来替代相应的大学本科学历。EB-3A常见的职位包括:建筑师(Architects)、工程师(Engineers)、律师(Lawyers/Attorneys)、内外科医生(Physicians/Surgeons)、教师(Teachers)等。

4. 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Skilled Workers)

移民法分类为EB-3B,即在能够胜任要求有两年以上的专业技能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人。从事的工作既不是专业性工作,也无需取得学位,但该工作要求受益人拥有至少2年的培训或工作经验。在有些工作领域,技术工人比需要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更容易申请办理,如在餐饮业,需要2年工作经验的中国厨师更能证明美国缺乏会做中餐的厨师,比较容易地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此外,专业护士、物理理疗工作者等均系美国劳工市场短缺的技术人员。EB-3B常见的职位包括:法律助理(Paralegals)、注册护士(Registered Nurses)、教职助理(Teaching Assistants)、船舶装配/焊接工(Ship Fitters/Marine Welders)、司机(Divers)、厨师(Chefs/Butlers)等。

注意:所提供的工作要求至少两年的训练或工作经验。如果该工作并没有要求两年的工作经验或训练,尽管该外国人有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训练,此外国人也不能被称为技术人员。申请人在提交移民申请时,需证明从事的是技术性工作,而这份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或季节性工作,且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同时,申请人必须获得劳工部发出的永久劳工证。

5. 具有两年以下工作经验的非技术劳工(Unskilled/Other Workers)

移民法分类为EB-3C,即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但工作经验或受训不满两年的外籍人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该外籍人士工作经验或受训两年以上,如果美国公司对此职位并没有两年以上的工作或受训经验的要求,该外籍人士也属于非技术劳工,而不是技术劳工EB-3B,即判断一个工作职位是否要求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或培训的技术工人的基础要看由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所接受的对此工作职位的最低要求。因此,雇主的劳工证申请中对该工作的最低要求是决定该工作属于第三优先中的哪一个类别的关键,技术人员和非技术劳工的区分界限很重要。因为非技术工人的工资和工作环境比专业人士、技术工人都要差,国内解决不了招工难题,目前美国此类劳工缺口最大,加上对申请者的语言、学历、外语、工作经验没有特殊要求,主要以美国雇主的资格获得移民签证,所以签证通过率最高。但是因为非技术人员的配额只有1万个名额,而且不能从其它配额接收未用完的名额,所以要等待排期的时间一般都很长。常见的EB-3C职位包括:食品加工厂工人、大楼清扫工、道路清洁工、洗衣工、食品加工工人、餐厅服务员、厨房帮工等。

非技术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区分界限很重要。因为非技术工人每年的名额限制在10,000个。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局(USCIS)的规定指出:判断一个工作职位是否需要至少拥有两年的工作经验或培训的技术工人,要看雇主申请劳工证时对该工作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雇主的劳工证申请中对该工作的最低要求对决定该工作属于第三优先中的哪一个类别很重要。

劳工证申请中所要求的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将可能会成为争论的焦点,因为,雇主认为所提供的职位需要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但是劳工部对于特定职业准备(Specific vocational preparation)的指导方针可能认定不足两年也可。一旦劳工部做出了最终决定,并且颁发了劳工证,该工作属于职业移民第三优先哪一类别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EB-3三种类别的共同点:

除了护士和理疗师两种职业外,所有EB-3都需要PERM劳工认证,并由雇主提出I-140申请。

第三优先3种类别的共同要求:

• 受益人必须在美国有永久性全职工作。 

• 要经过劳工部的劳工认证申请程序,以确认在美国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从事EB-3的工作。这一点与EB-1有所不同。 

• EB-3受益人必须符合对该职务的要求,且雇主能够支付适当的薪资。

• 比较而言,EB-3的申请较为容易过关,但人数众多,申请耗时较长。

• A计划豁免(Schedule A Waivers):某些专业(不管是技术或非技术),若美国已经严重缺乏,就会在A计划中列出。如果要申请A计划豁免,雇主需递交劳工认证的ETA-9089表,表明该工作已经列在A计划中,所以豁免正常的劳工认证申请过程。

• B计划的专业(Schedule B Occupations):某些专业(不管是技术或非技术),在美国已经供过于求,所以,除非雇主能以强有力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特殊技能、外语能力、商业渠道等的确无人能比,否则,几乎不可能透过劳工应聘方式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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