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催收模式

新冠疫情以来,中国的制造业遭到了极大的冲击。众多中国制造商、海外出口商面临了极大的生产和发货压力。今年8月初,作为“世界小商品之都”的义乌突发疫情,义乌电商与快递市场被迫按下暂停键。

义乌每年贡献着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圣诞用品,8月是海外订单采购旺季,但眼下的疫情防控无疑打乱了圣诞产品的备货节奏。对于义乌的电商产品供应商们而言,发货时间一天都耽误不起。海外订单错过最佳发货时间,客户出于多种成本因素考虑,很有可能就选择东南亚市场的其他商家作为替代,苦心经营的客户就相当于永久性丢失。

海外催收模式

疫情除了对外贸企业的生产发货周期产生影响之外,对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也使得许多海外客户的运营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拖欠货款的现象频频发生,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因“回款难”而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的生存危机。例如在2021年,受海运大拥堵的影响,部分与中国企业长期合作的海外客户以船期延误为由要求延长付款期限。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多数企业起初并未在意,但随着未付订单的增加,逾期账款越积越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直接影响。

在款项拖欠初期,若企业能够通过有力的措施追讨欠款,可大大增加回款的可能性。但大多数企业在自行催收时,因距离遥远、对当地法律不了解、催收方式有限等原因,对海外欠款的催收效果有限,很容易错过最佳催收时机。中国企业在尝试自行催收无果时,应尽早委托给专业涉外律师,协同境外律师团队合法、合规并高效完成海外催收。

海外催收模式的创新

由于海外追债时间与资金成本均不菲,随着实际需求,海外催收的新模式应运而生。新的催收模式下,律师团队首先需聚集到足够的债权与债权人,通过积少成多,将债权人的合法债务汇总起来,再通过以下这两种方式进行判决执行。

第一种,是在海外通过当地的司法方式将债权执行。如果债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法院对于中国的判决或者裁决没有较大的认可度、甚至于抵触,或者不利于债权确认,律师团队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海外进行处理。

第二种,是在中国国内通过判决、仲裁等司法途径将债权确定为法律文书,然后通过司法协助,到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执行。若债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法院对于中国的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有较大的认可度,那么律师团队就选择先在中国国内进行判决或裁决,然后通过司法协助,到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更便捷的了解、参与案件诉讼进展。

下文中,我们将主要针对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展开讨论。

依据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外国仲裁裁决在美国当地进行确认及执行时,所适用的法律及申请程序,通常参照所在州的仲裁法、《美国联邦仲裁法 (Federal Arbitration Act)》,及相关国际公约,包括《纽约公约》、《巴拿马公约》。

针对中国仲裁裁决在美确认执行的情况而言,基于《纽约公约》执行的案例不在少数。中国和美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主要目的要求各缔约国应平等对待国内外仲裁裁决,但仍有权利用具体的程序规则来确定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美国联邦仲裁法》中也对基于《纽约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了相应规定,且在二者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时,《纽约公约》可优先适用。

当外国仲裁裁决要得到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人有义务证明该法院对当事人拥有属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一般是在仲裁裁决中债务人的美国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起诉),而被申请人也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ces)”原则来抗辩。

在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过程中,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扣押令(Arrest)或财产保全(Attachment)的措施,或采用如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及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临时救济措施以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大量资产。

当境外仲裁裁决在美国联邦法院获得承认并执行后,债权人可依照适用的州法律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适当财产予以执行,州法律会适用于执行认可裁决的程序,即使承认裁决结果的判决由联邦法院作出。在确定可执行的资产后,可利用州允许的判决后发现程序(Post-judgment Discovery)向债务人施压,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要求债务人对其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宣誓作证。若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欺诈转移为由要求对该第三方资产执行发现程序。

外贸企业在面临客户拖欠款项时,若能及时联系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将可有效帮助其顺利解决问题。由资深律师代以协商或诉讼,可有助于直击案件关键点,把握重要诉讼时间节点或协商节奏,给债务人施加一定压力,为债权公司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保障。因此,外贸企业在交易中不仅应时刻关注海外客户的经营情况,在遇到催收难题时,应尽早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在必要时第一时间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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