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总统老布什签署了1990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of 1990)。这个版本的移民法将职业移民扩充至五类(1965年颁布的移民法只有两类),一年可提供大约14万左右的职业移民签证。第一优先类EB1预留给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士,第二优先类EB2预留给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优先类EB3预留给专业人士、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第四优先类EB4预留给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人士、特定媒体从业人员、特定医生等),第五优先类EB5预留给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者。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 EB1类别。美国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再加上未用完的EB4特殊移民和 EB5 投资移民的配额,都用于“第一类优先”移民。“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全国性或国际性声誉、且其成就和贡献在某个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在专业领域广泛认可”。EB-1A可以给予申请人和其家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美国永久居留权,即美国绿卡。申请人可自行申请,无需依靠雇主担保,这是该移民类别的重要优势。
根据美国移民法 (INA) 第 203(b)(1)(A) 条的规定,EB-1A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并且其成就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2)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3)申请人的工作能够为美国社会带来实质利益。
美国联邦规则第8 CFR 204.5(h) 条规定,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审核EB1A申请时,对于“杰出才能”需要考虑两点因素,即申请人是否获得过享有国际声誉的奖项,例如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普利茨奖、奥斯卡金像奖等;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过上述奖项,那么申请人需要证明其符合以下10项条件中的3项:
1. 获得过其领域内的国家级荣誉或奖项;
2. 拥有其领域的协会会员资格;
3. 主流或领域专业媒体对其进行过报道;
4. 评审过其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5. 在其领域内做出过原创性的重大贡献;
6. 在学术期刊、行业期刊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7. 在艺术展览活动中展示过艺术作品;
8. 在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过领导或重要职务;
9. 拥有远高于同行的薪酬;
10.在表演艺术上取得过商业性成功。
在2010年Kazarian v.USCIS (Kazarian 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一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针对 EB1A 案件的审理,建立了一个两步分析模式,迄今为止,该模式一直被作为审理EB-1A案件的法律准则。
根据该分析模式,首先,移民官员必须根据大量证据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经获得具有国际声誉的奖项,或者是否已经达到或很有可能达到上述法定要求中的至少三个。其次,移民官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必须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申请人证明了其是某个领域中少数的顶尖人物之一(8 CFR 204.5(h)(2)),并且其一直保持了在该领域的声誉(8 CFR204.5(h)(3))。“保持”指的是申请人在一段很长的时间跨度内为了维持其声誉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关于“保持”的时间要求,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但根据以往的案例判断,即使职业生涯不是很长也有可能满足这一要求,只要某些成就获得了认可,之后再次获得认可或继续发挥影响均符合要求。
关于“申请人的工作能够为美国社会带来实质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法均未规定具体要求和标准,因此移民官在判断这一点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下是一些“能够为美国社会带来实质利益”的范例:
1. 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
2. 改善劳工的工资和工作环境;
3. 提高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水平;
4. 改善美国医疗卫生条件;
5. 为美国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6. 改善环境和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
历史上EB1A曾出现过三次短暂的排期,而真正意义上的排期是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的,排期每个月都在变化,目前,EB1A的排期为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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