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最近的朋友圈是不是都在盛传这样一张图,说只要有一个已经获批的I-140,即使失去工作也可以申请一个临时的一年EAD卡。
这件事是真的吗?是也不是。这个规定早在2016年11月18日就有啦。快听小编给你详细讲讲~
什么人可以申请
为了解决那些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已经获批的受益人由于排期问题无法立刻获得绿卡,而在他们等待期间失去工作导致他们被迫离境的情况,移民局提供一种临时EAD卡,它的类别是(c)(35)。
当受益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这种临时EAD,继续在美生活工作。
来源移民局官网
01、在递交申请时使用E-3, H-1B, H-1B1- O-1或者L-1签证在美工作,在grace period内也可以
02、是已获批的I-140的主申请人
03、由于排期原因,在递交申请时无法申请绿卡
04、可以向移民局说明你有迫不得已的情况需要移民局授予你临时EAD
什么是迫不得己的情况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迫不得已的情况呢?移民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并且表示每个人面对的迫不得已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移民局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
但是为了让申请人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移民局的审理标准和衡量自身的情况,移民局提供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性解释,并表示迫不得已的情况并不仅限于此。
Part.1、申请人或家属的重大疾病或残疾
申请人可以证明本人或其家属正面临着严重的疾病或残疾,需要其搬到不同的地区进行治疗或其他其就业环境受到重大影响。为确保适当的医疗护理而迁往另一地区,只是这一类别的其中一个例子。
Part.2、雇主的纠纷或报复
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卷入了与雇主被指控的非法或不诚实行为有关的纠纷,例如,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法庭提出了投诉,而雇主采取了报复性行动。雇主针对纠纷的报复行为并不限于解雇,也可能包括骚扰等。根据情况的特殊性,即使没有雇主的报复行为,雇主纠纷也可以上升为一个迫不得已的理由。但国土安全部拒绝采纳仅以劳务纠纷为由的申请。
Part.3、对申请人的其他重大伤害
申请人可以证明,由于迫不得已的情况,其无法及时延长或以其他方式保持身份,或获得另一个非移民身份,而且如果没有办法获取临时EAD继续就业,其和其家庭将遭受重大伤害,例如经济困难。比如一个H-1B持有人在一个美国的高科技领域工作多年,但该公司却意外地终止了其业务,而该H-1B持有人能够证明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例如,核能、航空或人工智能)在其本国并不存在。或者申请人返回自己的祖国会导致其家庭背井离乡、相隔两地。
Part.4、对雇主的重大干扰
申请人可以证明,由于迫不得已的情况,其无法及时延长或改变身份,没有其他可能的途径让其立即受雇于该雇主,并且其离职会导致雇主遭受重大损失。但是仅仅是项目完成时间延迟的并不能满足此条。当这种延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时,例如培训或招聘替代者的成本或对雇主在市场中的声誉的损害,就有可能可以满足本条件,例如:
一个L-1B持有人经历了公司重组。公司重组后不再是一个有资格雇佣L-1B工人的跨国公司,又没有其他渠道可以为其迅速其他类型的工作签证。而其工作的特殊性导致一旦其离职,雇主将受到重大损失。
一个H-1B持有人为一个非盈利机构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核心工作。该机构本来隶属于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后来重组并成为一个盈利机构,不再是H-1B Cap Exempt雇主。这种情况下,一旦其离开,雇主的生物医学研究就会造成重大干扰。
可以延期吗
这种一年的临时EAD是可以延期的,但是仍需要向移民局说明申请人有迫不得已的情况,除非该申请人的PD和递交延期申请时的排期不足一年。
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一旦开始使用这类临时EAD卡工作,你就不再拥有你的非移民签证身份了。如果未来仍需要转为非移民签证,需要出境进行签证再入境。
这篇科普快快收好,虽然希望大家都不会面临被裁员的情况,但是一旦真的遇到,也可以救个急。如果你满足了相应条件,别忘记还有这样一种EAD卡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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