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永久居民如何帮助亲属申请移民?

一、概述

美国永久居民可以为其在美国境外配偶和子女申请移民,由永久居民向其住所辖区内的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递交移民申请。其中未满21周岁未婚的子女可以跟随父亲或母亲移民,也可以单独申请。

美国永久居民如何帮助亲属申请移民?
国外风景

I-130美国永久居民为配偶和子女申请移民包含:F-2A永久居民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F-2B永久居民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F类别的需要等待移民配额,目前配额排期大约时间:F-2A类2年左右,F-2B类7年左右。

二、永久居民申请配偶、子女及海外出生子女移民的资格要求

1. 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

婚姻有效

• 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法身份。

• 特殊情况:如果双方或单方曾结过婚,需具备有效离婚判决、配偶死亡证明、婚姻无效证明。

• 结婚仪式被结婚所在地法律认可。

• 习惯法婚姻(即事实婚姻 common law marriages):移民法不承认此种婚姻的有效性,除非在他们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是合法的。

• 惯例婚姻(customary marriages): 是指没有民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只是根据当地的习俗,例如部落习俗等结成婚姻。其中只有受到缔结婚姻国的民政机关认可的婚姻才符合移民法要求,其他的则不行,需寻求律师帮助。

• 惯例离婚(customary divorces):与惯例婚姻情形相同,也要寻求法律援助。

• 离婚时,一方不在实施离婚的国家,尤其是“多米尼加离婚”(Dominican divorces),将遭到怀疑。其中有些“多米尼加离婚”还是可以被认可的,而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遵照当前婚姻缔结的州或国家的法律办理。

• 离婚双方都出席了离婚实施地的判决,或者双方都是离婚实施国的公民,此类离婚通常是有效的。

• 离婚双方都没有出席离婚实施地的判决,此类离婚在办理移民时通常被视作无效。

婚姻依然存在

• 夫妇可能已经分居,或已经不再共有一个家庭,但他们没有合法地终止婚姻,婚姻还有效。

• 如果夫妇已经合法分居,在某些州这样的情况就算是离婚,即婚姻无效。

缔结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以下几个方面会引起移民局严格的调查:

• 夫妇不久以前才相识。

• 结婚前两人只见过几次。

• 夫妇现在没有共同居住,或从未一起住过。

• 在外籍配偶成了调查的对象或移民局遣返对象后才结婚。

注意:若外籍人士在移民局针对其递解出境、禁止入境或驱逐出境程序开始后结婚并提出移民申请,此申请不会获得批准,除非他/她婚后已在美国境外居住满两年,并能证明婚姻是真实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

• 为配偶提出移民申请的是永久居民,而他/她的身份是通过前段婚姻获得的。此类申请不会被批准,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此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已经5年,或

b. 此人能提出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他/她的前段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或

c. 前段婚姻是因为其配偶的死亡而结束

• 夫妇俩有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或没有共通的语言。

2. 美国永久居民的子女:

• 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母亲为其申请)

•非婚生子女(父亲为其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子女21岁以下未婚状况下已建立真实的父子女关系,或者

b. 在子女18岁之前,亲生父已成为其合法监护人

• 继子女

继父母必须在继子女满18岁前就结婚

• 养子女,需符合下列条件

a. 小孩16岁之前已被收养

b. 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做小孩的监护人已满两年

c. 不管收养前或后,小孩和养父母已住满两年

• 养子女的兄弟姐妹(至少有一个相同的父亲/母亲)

• 被相同的美国夫妇收养

• 被收养时未满18岁

• 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作为监护人已满两年

• 不管收养前或后,和养父母同住满两年

3. 美国永久居民的海外出生子女:

(1) 对永久居民的资格要求

该永久居民为需要申请移民的子女的母亲,并且所持绿卡有效;身份为永久居民的父亲不能为海外出生子女申请移民。

(2) 对海外出生子女的资格要求

永久居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在未获得移民签证时,如果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允许以新移民的身份入境美国:

a. 在母亲取得移民签证后,首次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前出生的子女入境美国;

b. 2岁以下,出生于身份为美国永久居民的母亲临时赴海外期间,首次随母亲返回美国的子女入境美国。

三、永久居民申请配偶、子女及海外出生子女移民的操作指南

1. 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F-2A)

在这种情况下,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跟随,也可以另外申请。因为此类移民类别需要等待配额,所以在等待期间,很可能申请人已转成公民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公民申请近亲时,子女不能跟随,因此跟随子女的案子会无效,需要为此子女重新递交申请。

特例:

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和B类申请,在等待配额期间,子女若结婚,案子就不存在了,即使在配额到期之前又离婚,申请也同样无效。

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和B类申请,在等待配额期间:

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此时可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upgrade),其配偶的移民类别可由F-2A转成近亲移民第一类(IR-1)。

• 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时,F-2A类别的子女依然未满21周岁:

对于原申请中跟随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再跟随,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申请近亲移民第二类IR-2。

对于当初单独申请移民的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则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将F-2A类别转成近亲移民第二类IR-2。

• 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时,F-2A类别的子女已超过21周岁:

对于原申请中跟随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再跟随,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

对于当初单独申请移民的子女,则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将F-2A类别转成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

对于申请F-2B类别的超过21岁子女,可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转成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

建议:如果美国永久居民在为外籍配偶和子女申请F-2A类别移民时,已想到以后会归化入籍,选择另外单独为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因为在申请人变成公民时,若子女依然未满21周岁,此时只需要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不必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节约了移民局和国家签证中心作业的时间。若子女已超过21周岁,同样只需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并且在F-2A类别时等待配额的时间可以用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取决于已等待多久时间)F-1申请类别所需等待时间。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时

(1) 美国永久居民申请人递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表,为配偶申请还要提交I-130A表格,相关文件及规费到住所辖区内的移民局服务中心。

(2) Service Center收到申请后,将I-797C收件通知书寄给申请人,通知列出了该申请的通常办理时间。

在申请案件的配额排期排到后,如果相关资料齐全,Service Center将批准该申请,然后通知申请人,并将案子转给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

近日,移民局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规定2018年9月11日起,美国移民局规定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签证,都被“剥夺”补件机会。简单地来说,就是递交材料时若不充分或者出错了,直接就拒签!

(3) NVC流程 

复查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把申请归档和电脑记录。

通过美国国家联邦调查局(FBI)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的州际身份鉴别索引(Interstate Identification Index),以及领事馆监视自动支持系统(Consulate Lookout and Automated Support System)进行名字检查。

(4) 进行领事馆签证办理——亲属移民面谈相关程序。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时

如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可向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I-130或I-130A移民申请,在配额排到,申请批准后可向美国芝加哥锁定信箱提出调整身份申请。

针对永久居民申请配偶和子女移民,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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