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可通过L-1A和EB-1C类签证来实现移民美国梦

由于EB-5签证排期导致等待时间不断延长,中国的EB-5市场持续衰落,中国投资者正越来越多地寻找移民美国的其他途径。虽然表面上看移民签证的颁发数量在不断减少,但在美国居住、工作和教育子女的需求却丝毫没有减弱。 

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可通过L-1A和EB-1C类签证来实现移民美国梦

国外美景

对于那些满足条件的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若希望加盟美国连锁店经营,可以通过L-1A和EB-1C类签证来实现。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L-1A和EB-1C类签证 

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签发的L-1A和EB-1C类签证相当于通往美国绿卡的两步走计划,为那些原本对EB-5项目感兴趣的中国个人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案。 

L-1A是一种临时工作签证,EB-1C则为一种可转换为绿卡的签证。L-1A/EB-1C的基本要求如下: 

美国公司(即签证申请人)同相关联的外国公司之间必须具有所谓的“实际联系”。执行管理层级的雇员(即签证受益人)必须在签证申请前的三年内为该公司工作满一年,而L-1A/EB-1C签证受益人来到美国后必须为申请人公司相关的美国分公司工作,且需担任高管或经理职位。 

为了满足L-1A/EB-1C要求,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可以存在多种类别的关联,但最常见的包括“子母公司联系”或“附属公司联系”。在“附属联系”中,受益人在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具有管理权力。 

此外,任何寻求通过L-1A/EB-1C移民的投资人都必须清楚这两者间的区别:对于L-1A签证,外国公司能够将执行管理人员或经理送至美国建立全新的分公司;而EB-1C则要求相关的美国办事处/公司在为其执行管理人员或经理递交申请前已经进行了至少一年的商业活动。 

连锁经营模式 

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连锁经营都是一种颇受欢迎的商业模式,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行业巨头和数量庞大的小规模连锁商店都为人所熟知。连锁模式的基础是:特许经营授权公司向第三方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公司)授予特许经营权或执照,而相应地,加盟公司单独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授权公司的业务知识、品牌和产品。加盟店同意某些责任义务,向授权公司支付费用。虽然理论上来说没有一种经营活动是不存在风险的,但加盟公司通过使用授权公司的商业资源和已经建立的运营模型,能够最小化运营风险。 

如何将L-1A/EB-1C同特许经营相结合 

很多中国投资人在国外拥有或运营成功的企业,在了解到L-1A/EB-1C签证后也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尽管建立任何形式的企业都存在着巨大风险,但若不了解美国企业的运营模式,那么那些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的中国投资人所面临的挑战要更多。 

若中国投资人希望在美建立的企业能够同时支持L-1A签证(新公司L-1A)的申请,那么这个新公司L-1A签证的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随后该企业必须证明其运营是成功的——包括雇佣员工和创造盈利,以便获得L-1A签证的延期。美国企业须具有完备商业计划,在第一年的运营后保持高成功率,这一点非常关键,否则L-1A签证的延期还是面临不确定性。 

对于那些既希望在美国建立企业,又不知道应该建立何种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在中国境外建立企业的投资人,连锁经营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投资人可以依靠连锁企业的模式、品牌和产品增加成功率。中国投资人既作为加盟商又作为门店管理人员,持有加盟店的股份,还能获得授权方的协助进行企业运营,包括雇佣门店经理。这种模式使得中国投资人能够投资并持有多家连锁门店,理想情况下这些门店均能为外国投资人带来回报。即使不要求投资人在门店监督日常运营,他们也能通过制定执行管理级别的策略和发展决定来进一步拓展这些门店。 

为了满足L-1A/EB-1C的要求,连锁企业的建立有多种可行的模式。但为了增强申请的说服力,最大化申请成功率,理想的投资人应该是外国公司所有人(至少持有51%股份)并担任该外国公司的高级执行管理人员。外国公司必须拥有良好业绩,雇佣雇员,管理模式成熟,以支持投资人的管理人员身份。满足这些要求后,该投资人可以投资美国连锁企业,并作为连锁企业的总负责人。 

对外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实际联系”的要求,建立附属公司,并由投资人担任外国公司和美国连锁公司的持有人(在两个实体均持有超过51%的股份)是一种可行的模式。若美国连锁公司持有并运营多家连锁点,则最好采用这样一种模型:外国投资人建立并持有一家控股公司,担任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再由控股公司拥有并发展多个连锁门店。虽然对外国投资人须拥有的连锁门店数量并无影响要求,但建立数个门店将能使得雇佣人员的总量上升,总体商业运营规模扩大,从而为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提供更有利的证明。 

新公司L-1A签证首签有效期仅为一年,公司必须在这一年内进行了有效运营方能支持L-1A签证的三年续签。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投资人应该先取得L-1A签证,当企业在美国运营超过一年,取得了稳定的运营业绩,雇佣了一定数量的员工并取得盈利后,再转换为申请EB-1C绿卡。在EB-1C的审理过程中,投资人能继续使用L-1A签证在美国生活和工作。 

希望在美国建立连锁企业并以此进行L-1A/EB-1C申请的中国投资人必须在开始投资和持有连锁门店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研究,这一点至关重要。中国投资人还应该努力作为企业的执行管理人员,对企业全权负责,领导企业运营,这一点也非常关键,因为那些只对取得绿卡感兴趣而没有达到企业运营参与度要求的投资人很可能既无法获得企业盈利,又会面临L-1A/EB-1C申请的失败。然而,对于那些满足条件、能够全力专注美国连锁门店发展的中国投资人和企业家,L-1A和EB-1C是移民美国的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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