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及继承情形下财产出境的规定解析

基于生育、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考虑,移民境外已成为许多人的选择。国际移民组织(IOM)与全球化智库(CCG)联合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18》显示,截至2015年,出生在中国的国际移民构成世界第四大国际移民人口,有接近1000万中国移民在中国以外的地区生活。拟移民的中国居民个人财产如何合法地转移到境外?已成功移民的中国居民又如何继承国内亲属的遗产?是移民群体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依据国家现行外汇相关规定,做全面梳理和解析如下:

移民及继承情形下财产出境的规定解析
国外风景

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类型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分为两种类型:

移民财产转移: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 可对外转移的财产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对外转移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所有的,与第三人无权益争议的合法财产。无法申请转移的财产主要有:依法被限制转移的、涉及国内未结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若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当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三、申请人资格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下称“《操作指引》”)第二条,以下自然人具备申请人资格:

移民财产转移:

1.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 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 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继承财产转移:

1. 外国公民;

2. 香港、澳门永久居留权居民;

3. 台湾地区居民。

四、主管部门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下称“《改进通知》”)第六条:

移民财产转移:直接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

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被继承人为多人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任一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

五、流程及所需材料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流程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向外汇局提出转移申请以获得批准;第二步,持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手续。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操作指引》第四条,向外汇局申请转移财产所需的资料有:

移民财产转移:

1.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 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证明(如身份证、外侨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或港澳回乡证、特区护照,台湾地区台胞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中国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5.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6. 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 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

继承财产转移:

1.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护照(或回乡证、特区护照、台胞证等),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外国公民还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证明;

4.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 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6. 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 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有)。

根据《改进通知》第六条,目前移民财产转移与继承财产转移申请所需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与委托关系证明文件已无须办理公证。

六、税收证明申请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拟转移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不需另行申请税收证明。拟转移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需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照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以上国税局、地税局。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有:

1. 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七、其他说明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改进通知》第六条,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有:

1. 申请人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2. 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

3.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

4. 移民财产转移或继承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已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5. 外汇局核准后,申请人可在审批额度内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汇出资金,已无必须分步汇出的限制。

法规依据:

1.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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